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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1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

 

办理机构:抚顺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所属工商所

登记管辖:

各分局委托所属工商所负责登记管辖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

登记时限:

法定时限:开业、变更、歇业登记30日

申请开业登记条件:

(1)有合法的名称;

(2)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经营场所;

(3)有一定的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数;

(5)申请人申报的出资。

申请登记手续:

(1)开业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家庭经营的要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取得许可证;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经营者本人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场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场所使用证明,需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新地址的审批许可证明;

4.经营范围变更的,涉及前置专项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5.名称变更的,需重新核准名称。

6.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则不能变更负责人,按一废一立办理。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内变更。

7.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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