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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改造、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1

办事机构: 
抚顺市人防办 
办事地址: 
新抚区琥珀街3号 
办理电话: 
024-57615860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令(42)号 
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批件 2、详细规划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4、减免报告 
办理程序: 
1、勘察现场,建设单位填报《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表》一式四份(市、区人防办、建设单位、收费单位各一份 ) 
2、县、区人防办审核(市属工程除外) 
3、人防办审批 
4、办理补偿手续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令(42)号第十二条、(91)令第9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的,必须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实施,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防空地下室现行造价每平方米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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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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