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抚顺市人防办
办事地址:
新抚区琥珀街3号
办理电话:
024-57615860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令(42)号
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批件 2、详细规划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4、减免报告
办理程序:
1、勘察现场,建设单位填报《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审批表》一式四份(市、区人防办、建设单位、收费单位各一份 )
2、县、区人防办审核(市属工程除外)
3、人防办审批
4、办理补偿手续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令(42)号第十二条、(91)令第9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的,必须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实施,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防空地下室现行造价每平方米1750元/㎡
上一条:
下一条:
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并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920*1080
在线访问量: 次 企业述求
辽ICP备19017287号
辽公网安备210402020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