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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含年检)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8-31
一、事项类别:审批(含年检)
二、事项设置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年检)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超过50吨(含)
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仅限新设企业)。
4、资信证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近期开户银行对帐单(账户余额不少于30万元)的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其内容要求:①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粮食仓储库的或租赁粮食仓储库的仓储设施、场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仓容能力达300吨(含)以上,并且要与企业经营资金规模相对应且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赁粮食仓储库的,与粮食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期限在申请粮食收购之日起达3年及以上的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6、拥有或委托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和粮食安全保管、商流统计等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粮食仓储库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原、复印件(加盖仓储企业公章)。
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五、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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