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条。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式两份)
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或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河部分图纸、设计说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为减轻防洪影响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专题设计及图纸。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和有关文件。
6、涉及其他事项的提供相关材料。
五、法定时间: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辽政发〖2000〗4号文件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79
辽宁省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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