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企业办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妨碍行洪安全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条。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式两份)
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或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河部分图纸、设计说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为减轻防洪影响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专题设计及图纸。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和有关文件。
6、涉及其他事项的提供相关材料。
五、法定时间: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辽政发〖20004号文件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79
 
 
辽宁省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建筑物及设施
收费标准
(/平方米、月)
计算方法
备注
一、占河费(占用堤身和护堤地的地表上的建筑物按表中标准的5倍计收)
1、房屋、砖墙
1.0
按房屋建筑面积,围墙围成的面积,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包括厂房、库房、泵房。
2、桥梁引道
0.5
桥墩、桥台和引道不高于滩地1米的不计面积,引道高于滩地1米的按实际占河面积,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3、铁塔
1.0
按塔基保护范围的面积,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4、井台、作业道
0.5
按实际占河面积,井台上的设施不在重复计算,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井台、作业道不得高于滩地0.5,超过的按阻水横渠、横路标准计收。
5、管道、缆线
1.0
埋入地下的管道、缆线,施工期间,以开挖沟槽宽度的3倍计算面积,按占河时间一次性计收;使用运行期间,按管道、缆线保护范围的面积,减半计收。
 
6、施工暂设、物料存放
2.0
根据占河面积,按月计收。
 
7、阻水横堤、横路
1.0
根据需清除段的占河面积,按月计收。
指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下令限期清除而末清的,从通知月份算起。
8、阻水林木、芦苇
0.2
根据需清除的面积,按月计收。
指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下令限期清除而末清的,从通知月份算起。
9、鱼塘、虾蟹池
0.05
按围堤外堤脚围成的面积,按年计收。
 
10、其他建筑物及设施
 

 

上一条:

下一条:

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并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920*1080
在线访问量: 次 企业述求
辽ICP备19017287号 辽公网安备210402020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