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3、《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式两份)
1、工程开工请示文件。
2、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情况,已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场地征用、四通一平、生产及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工程招投标等施工准备工作情况)
3、工程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复文件。
4、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详图)交付协议或合同
6、工程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文件
7、质量监督书
8、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9、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10、工程征地、移民审批手续
11、其他证材料 。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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