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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妨碍行洪安全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一、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式两份)

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或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水库部分图纸、设计说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为减轻防洪影响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专题设计及图纸。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和有关资料。

6、涉及其他事项的提供相关材料。

五、法定时间: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辽政发〖2000〗4号文件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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