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式两份)
1、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申请书。
2、河道采砂示意图。
3、与第三者有利益关系的,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辽宁省水利电力厅、财政厅、物价局辽水电河字〖1991〗63号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79
附:
采砂管理费计收标准
每立方米: 建 筑 砂 0.90---1.50元
铸 造 砂 1.40---2.00元
河石、卵石 1.40---2.00元
土 料 0.60---1.20元
贝 壳 0.50---0.80元
淘金按翻动体积,每立方米0.80---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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