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抚顺市加快发展服务业政策规定
浏览: 次    时间:2014-05-16

     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市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大发展,确保实现《抚顺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目标,对发展服务业实行如下政策:
       一、营业税增量奖补政策
       对当年营业税(含改征增值税,下同)环比增幅高于 10%的县(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实施营业税增量转移支付奖补政策,营业税增幅低于 10%的县(区)不予奖补。
       对当年营业税增幅在 10%-15%之间的县(区),按营业税上解省财力增量的80%给予奖补(其中40%通过现行财政体制返还);同时扣除该县(区)上年(不含 2013年,下同)营业税上解省财力增量 30%后,作为当年省级财力基数,相应增加对县区的奖补。
       对当年营业税增幅在 15%以上的县(区)(不含 15%),按营业税上解省财力增量的 100%给予奖补(其中 40%通过现行财政体制返还);同时扣除该县(区)上年营业税上解省财力增量 50%后,作为当年省级财力基数,相应增加对县(区)的奖补。
       二、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省拨 1亿元专项资金和市本级安排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组成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全面展开、突出重点的原则,以服务业增加值和营业税增长为导向,用于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等体系建设,用于服务业主题促销活动,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发展。
       为支持县(区)服务业发展,市政府将从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对完成营业税增长 10%以上的县(区)给予 100万元的专项支持,且每超过 1个百分点,再增加 10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服务业的重点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各县区应按专项资金支持数额,相应配套等额度资金组成专项发展资金。资金由县(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按实际完成进度予以拨付。
       对省专项奖补政策,市本级和县(区)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全市营业税增幅高于 10%,对营业税增幅低于 10%的县(区),市将等额扣回预拨县(区)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改由县(区)自身财力安排解决。如果全市营业税增幅低于 10%,对营业税增幅低于 10%的县(区),除等额扣回市预拨的服务业专项资金外,还需根据营业税增幅对全市未完成营业税增幅 10%的影响程度,等额承担因兑现部分营业税增幅高于 10%的县(区)奖补政策而增加的财力支出。
       三、营业税征管经费奖补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工作力度,按照当年营业税增收额给予国税、地税部门征管经费奖补政策。奖补资金由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县(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承担。
       市本级或县(区)当年营业税环比增长高于 15%的,按其各自营业税增量的 1%给予奖补;当年营业税环比增长在 10%-15%的,按其各自营业税增量的 0.5%给予奖补;当年营业税环比增长低于 10%的,不予奖补。营业税增量依据包含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总额计算,营改增部分,按照国税、地税部门各自贡献率分解经费奖补。
       四、对重点行业及项目支持政策
       (一)金融业
       1.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在抚新设立机构。对在抚新设立总部的银行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对新设立分行级银行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新设立支行级银行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2.对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抚新设立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 25万元;对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抚新设立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 10万元。奖励资金的分配对象主要为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的班子成员及有功人员。
       3.支持和鼓励在抚设立各类产业基金。在抚顺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每募集 1-5亿元一次性奖励 50万元,每增加 5亿元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4.支持和鼓励外埠各类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在抚新设立机构。新设立的各类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等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0万元。
       5.对实现纳税倍增目标的现有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6.对新引进、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等额返还。
       (二)建筑及房地产业
       1.鼓励本埠建筑业提高财政贡献率。对年上缴营业税增幅在 5%以上的企业,对于营业税增幅额的 5%-10%部分,按增幅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增幅额的 10%以上部分,按增幅额 10%以上部分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继续加大住房货币化补贴力度,鼓励县(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住房货币化补贴。
       3.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养老地产、文化教育体育地产、旅游地产、停车地产等特色地产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4.鼓励物业企业资质升级。对达到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企业,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三)旅游业
       1.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推进旅游服务中心、旅游标准化和旅游智慧工程建设。
       2.鼓励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对 3星级酒店升 4星级或 4星级升 5星级的,一次性分别补贴 10万元和 20万元;对升入 4A级以上的景区,一次性补贴 10万元;对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 50万元;进入 A级的,一次性补贴 5万元。对全国“百强”和省“五十强”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分别补贴 10万元、5万元。
       3.对外省旅行社组织专列(或包机)在抚顺行政区域内星级酒店住宿 1晚并游览 2处以上景区(点),游客人数在 200人以上的,按每人 5元奖励,最高奖励 2万元;海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旅行社组织包机在抚顺行政区域内星级酒店住宿 2晚并游览 3处以上景区(点),游客在 50人以上的,按每人 50元奖励,最高奖励 2万元。
       4.对引进的旅游重大项目的补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四)商贸服务业
       1.加快推进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1)鼓励特色商业街区改造升级。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区,给予一定资金数额的专项支持,用于特色商业街区基础设施建设。
       (2)鼓励同类企业入驻特色商业街区。对符合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定位的入驻企业,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纳税额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按照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对企业进行奖补,用于企业升级改造。
       2.对总投资 1亿元以上(含 1亿元)或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土地和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的原有专业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 1%、最高 30万元支持。
       3.支持大众化早餐工程建设。对新建大众化早餐工程项目,或现有餐饮企业转型大众化早餐工程,且已形成网络布局的,给予一定资金数额的支持。
       4.鼓励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对新建的达到省定标准的菜市场建设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 10%、最高 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5.鼓励发展“夜经济”。对商贸集聚区内的“夜经济”示范企业,按要求延时营业的,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
       6.按照省政府实施的“万户小微商贸企业专项贷款扶持工程”,对符合条件,进入省工程的小微商贸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五)物流业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60%核定计税依据;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 20%核定计税依据。
       2.对入驻园区(指沈抚新城以及各市级以上物流园区,下同)的物流类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占地面积 6000平方米以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计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额的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的 50%对企业进行奖补,用于企业升级改造。
       3.对入驻园区的商贸、物流类企业上缴的房产税,按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4.对入驻园区的总投资 2亿元以上、运营投产后年营业额 1亿元以上、综合税收 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用地作为仓储用地,享受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和价格。
       5.支持城市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对市级认定的上述企业,按年度营业税、所得税合计纳税额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按照纳税额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的 10%对企业进行奖补,用于企业升级改造。
       6.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市级认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年度营业税、所得税合计纳税额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按照纳税额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的 10%对企业进行奖补,用于企业升级改造。对投资额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新建第三方物流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 3%、最高 30万元的支持。
       (六)电子商务
       对星级酒店开展互联网“电子团购”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商品销售实体店(场)开展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合作开展“O2O”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投资额 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 10%、最高 100万元支持。对特大型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七)文化科技产业
       1.对沈抚新城印刷产业基地引进的印刷、包装项目,按其年度上缴增值税市、区留成部分的 20%对企业进行奖补,用于企业升级改造。
       2.对引进的重大文化产业和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3.对高新区、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区)和大学及科研单位、企业设立的科技研发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工程中心,给予支持。
       4.对从事或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信息外包服务单位,给予支持。
       (八)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年实现销售规模 3亿元—10亿元的企业总部,自经营年度起形成的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连续 3年50%的奖励;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给予连续 5年的 50%奖励。
       2.对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即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在本市统一汇总纳税,营业收入中来自域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50%的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3亿元以上,对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户且外市企业不少于 2户),对其高管个人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等额返还。
       3.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强、全国 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特大型规模的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额度的奖励。
       (九)楼宇经济
       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且缴纳各种税额 100万元以上的(含 100万元),给予开发商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10%的奖励。对新建商务楼宇竣工验收 1年内,租售率达到 50%以上且入驻企业在我市注册纳税率达到 70%以上的,给予开发商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 10%的奖励。
       (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1.对进入省级行列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所在县(区)政府100万元的奖励。
       2.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 20%以上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所在县(区)政府 100万元的奖励。
       3.对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 20%以上,且为服务业项目的,给予所在县(区)政府 200万元的奖励。
       4.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标识等体系建设及完善,给予资金支持。
       5.对新建的、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的会展中心,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6.对服务业主题促销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立
       1.对分立后的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改变税负。
       2.对分立后的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仍需缴纳营业税的,实行简易征收。
       3.对分立后有困难的企业,在 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对分立后的企业,在 2015年底前将新增加的增值税、营业税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实行等额返还政策,扶持其发展。
       5.对分立后达到限上规模的企业,每户奖励 10万元,作为发展基金。
       五、其他政策
       (一)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地政策
       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公平价格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规定,实行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促进企业发展。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升级
       对升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各类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 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升级改造。
       六、相关政策说明
       (一)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相关政策。市、县(区)政策不兼得,以最优惠条款执行。
       (二)对企业的减免税费、财政奖补资金,应依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收入和支出归属范围的规定,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三)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新老政策对应的项目未到享受期限的,所剩期限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四)本政策由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细则和办法,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上述政策有效期暂定为 2014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上一条:

下一条:

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并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920*1080
在线访问量: 次 企业述求
辽ICP备19017287号 辽公网安备210402020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