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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验收批准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事项名称: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验收批准
办事机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事流程:
一、单位名称:
抚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事项名称: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验收批准。
三、事项设置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
四、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文件;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文件;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等证明文件;
7、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8、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
9、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法定时间
20日。
七、承诺时间
15日。
八、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52867494、57500346
投诉电话:
事项类型:安全防护 
相关法规:
表格下载:
审批分类: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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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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