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劳动部3号令第五条规定。
三、办事程序: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①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召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
②由设计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
③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完善后的初步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核准
①企业提出申请;
②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③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④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完成报告后,经复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①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②安全预评价报告;
③项目有关图纸和资料;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核准
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②专家审查意见的会议纪要;
③整改确认报告;
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
(二)前置条件
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规规定。
五、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评价、专家评审、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79、5750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