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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单位名称:抚顺市消防局
二、事项名称及类别:《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事项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20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人提供详细材料
3、受理
4、审查
5、决定
五、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咨询电话:5620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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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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