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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验收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审查;3、受理;4、审核;5、决定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政府或其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执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6、《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3、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评价、专家评审、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79、575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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