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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餐饮单位的饭店。食品商场、超市、医院、托幼食堂、保健品经营及食品批发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1


事项名称: 市直管餐饮单位的饭店。食品商场、超市、医院、托幼食堂、保健品经营及食品批发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办事机构: 抚顺市卫生局
办事流程: 市直管餐饮单位的饭店。食品商场、超市、医院、托幼食堂、保健品经营及食品批发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1、餐饮、食品商场、超市、医院托幼食堂、食品批发单位换证
(1)原卫生许可证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1)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保健品批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2)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第四条)
(3)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的近期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经营者的保健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
3、保健食品审查:
(1)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保健品批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2)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第四条)
(3)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的近期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辽宁省保健用品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
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行政许可审批、办证不收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52867485
投诉电话:
事项类型: 资质认证
相关法规:
表格下载:
审批分类: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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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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