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二、办理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详见附表。
三、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办事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办事程序
1、申请
a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可向经质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对其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b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天,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c 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2、受理及期限
符合条件5日之内受理
3、审查及期限
经培训后依法应当进行考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考核
4、决定及期限
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培训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十日内签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二)受理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4、健康证明;
5、学历证明。
(三)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3:0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经办部门: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培训中心
主任:曹茂元 电话:024-5821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