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办理范围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中规定的范围。
2、抚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办理全市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的锅炉使用单位,到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使用证)。
三、办理条件
1、申请办理承压类特种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 按照本单位设备情况填写清楚的《锅炉注册登记表》或《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b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c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d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e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f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认证生产品认证证书;
g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a、b、c项文件:
a 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b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c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d 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械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量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3、申请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a 按照本单位设备情况填写清楚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b 验收检验报告;
c 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d 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单位自保证明;
e 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资格证》;
f 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登记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处。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政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证。
3、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五、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3:0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处长:郭宏军 电话:024-57737022
经办人:潘晓丽 电话:024-57737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