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一)行政处罚听证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听证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具体条件:
1、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需交文书:
1、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书
2、《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办结时限: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海事主管机关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做 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行政复议
受理岗位:办公室
接办岗位:行政复议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2、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人民法院受理的
3、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可提出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4、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需交文书: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办结时限:
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航行警(通)告发布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航行警(通)告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申请发布单位
具备条件: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活动时间、区域的 应重新申请),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应在启拖开始3天前申请。
需交文书:
1、书面申请
2、水上水下施工合同
3、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需提交拖带船舶资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 定》
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抚顺县地方海事处 新宾县地方海事处 清原县地方海事处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 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设施一旦发生海事,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关报告。
2、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事必须在抵港后48小时内,向海事机关交海事报告书(一式二份)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海事机关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需交文书: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简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必要的文件资料:持证人员证书、在船船员单、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办理结果: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五)海事纠纷调解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抚顺县地方海事处 新宾县地方海事处 清原县地方海事处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 理人
具备条件:
1、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均提出书面申请
2、事故是由被申请的海事机关调查的
3、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需交文书:
1、书面申请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书和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办结时限:3个月
办理结果:出具经各申请方签认、并由调解机关经办人签字、 调解机关加盖公章的《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或《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收费标准:
1、调解成功的,按损失总额的1计收
2、调解不成的,按损失总额的0.5计收
3、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按实计收
(六)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建设者或施工者
具备条件:
1、通航环境、条件允许
2、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 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至(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申请
3、文书资料齐备并合格
需交文书: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0、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持证人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7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 规定》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每证收费10元
(七)船舶所有权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买卖的二手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2)新造成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
企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横方向和正后方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 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 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八)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 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检验机关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国内航行的船舶应提交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6、从事营运的船舶应持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港监字 [1996]50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证书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九)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建造地或光船承租人住所、主要营业所在本局辖区的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 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 书(限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
4、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 书(限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5、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 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限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6、船舶试航证书(仅限本港试航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十)光船租赁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单位: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2) 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
3、光船租赁合同正、副本(原件)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5、运力批文(原件和复印件)(限从事营运的船 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 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7]76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十一)船舶变更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
2、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港监 字[1995]24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相应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或应要求换发证书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十二)船舶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原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出租人或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 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的
2、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 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 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 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 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载明 的船舶价值
4、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原件)
4、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
5、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
3、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法规字[1999]16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 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注: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
(十四)废钢船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新的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废钢船在本辖区进行交接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原件)
6、境外购进废钢船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依据:
《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交安监字[1989]723 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废钢船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有效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海事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的与船舶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收费标准:国内航线船舶,收核发证书费50元
(十六)《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核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 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七)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员或所在单位或其代管单位
具备条件:
1、船员本人或单位统一办理
2、船员考试成绩合格
3、职务签证须在船员任职满一年后申办;遗失补发按有关规定办理
4、见习发证须在船员见习期满后申办(如有规定需要船上培训/见习,需在船员培训/见习期满后申办)
5、换证须在船员所持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一年内申办(换证须在所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申办)
6、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资历审查时已报送者免,下同)
3、近期二寸彩色或黑白证件照片两张
4、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
5、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6、特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船员体格检查表
8、现持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9、其它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培训证明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2、《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考试发证的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员适任证书》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本
(十八)船员服务簿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员服务簿签证员
申办单位:船员所在单位
具备条件:
1、由船员本人或单位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服务簿申请表
3、身份证(影印件)
4、体检表
5、近期免冠二寸光面彩色或黑白证件照片两张
6、其它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
2、《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十九)船员服务簿定期签证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员服务簿签证员
申办人员:船员或船舶代理人员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的船员
2、在上一次签证后的第24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内
3、《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不得涂改或谎报
需交文书:《船员服务簿》
办理依据:
1、《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水监字[1984]82号)
2、《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1、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
2、如发现谎报或涂改《船员服务簿》中各项内容的,将《船员服务簿》收回并按规定处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听证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具体条件:
1、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需交文书:
1、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书
2、《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办结时限: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海事主管机关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做 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行政复议
受理岗位:办公室
接办岗位:行政复议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2、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人民法院受理的
3、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可提出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4、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需交文书: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办结时限:
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航行警(通)告发布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航行警(通)告管理监督员
申办单位:申请发布单位
具备条件: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活动时间、区域的 应重新申请),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应在启拖开始3天前申请。
需交文书:
1、书面申请
2、水上水下施工合同
3、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的,需提交拖带船舶资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 定》
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四)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抚顺县地方海事处 新宾县地方海事处 清原县地方海事处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 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设施一旦发生海事,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关报告。
2、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事必须在抵港后48小时内,向海事机关交海事报告书(一式二份)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海事机关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需交文书: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简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必要的文件资料:持证人员证书、在船船员单、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办理结果: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五)海事纠纷调解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抚顺县地方海事处 新宾县地方海事处 清原县地方海事处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 理人
具备条件:
1、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均提出书面申请
2、事故是由被申请的海事机关调查的
3、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需交文书:
1、书面申请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书和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办结时限:3个月
办理结果:出具经各申请方签认、并由调解机关经办人签字、 调解机关加盖公章的《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或《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收费标准:
1、调解成功的,按损失总额的1计收
2、调解不成的,按损失总额的0.5计收
3、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按实计收
(六)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建设者或施工者
具备条件:
1、通航环境、条件允许
2、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 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至(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申请
3、文书资料齐备并合格
需交文书: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0、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持证人应于《许可证》有效期满7日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 规定》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每证收费10元
(七)船舶所有权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买卖的二手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2)新造成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
企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横方向和正后方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 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 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八)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 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检验机关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国内航行的船舶应提交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6、从事营运的船舶应持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港监字 [1996]50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证书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九)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建造地或光船承租人住所、主要营业所在本局辖区的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 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 书(限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
4、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 书(限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5、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 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限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6、船舶试航证书(仅限本港试航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8]298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十)光船租赁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单位: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2) 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
3、光船租赁合同正、副本(原件)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5、运力批文(原件和复印件)(限从事营运的船 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 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7]76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十一)船舶变更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
2、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港监 字[1995]24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相应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或应要求换发证书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十二)船舶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原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出租人或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 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的
2、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 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 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 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 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载明 的船舶价值
4、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原件)
4、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
5、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
3、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法规字[1999]161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 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注: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
(十四)废钢船登记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新的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废钢船在本辖区进行交接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原件)
6、境外购进废钢船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依据:
《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交安监字[1989]723 号)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废钢船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有效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海事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的与船舶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收费标准:国内航线船舶,收核发证书费50元
(十六)《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核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舶安全检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 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七)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员培训考试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员或所在单位或其代管单位
具备条件:
1、船员本人或单位统一办理
2、船员考试成绩合格
3、职务签证须在船员任职满一年后申办;遗失补发按有关规定办理
4、见习发证须在船员见习期满后申办(如有规定需要船上培训/见习,需在船员培训/见习期满后申办)
5、换证须在船员所持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一年内申办(换证须在所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申办)
6、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资历审查时已报送者免,下同)
3、近期二寸彩色或黑白证件照片两张
4、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
5、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6、特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船员体格检查表
8、现持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9、其它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培训证明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2、《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考试发证的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员适任证书》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本
(十八)船员服务簿签发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员服务簿签证员
申办单位:船员所在单位
具备条件:
1、由船员本人或单位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交文书: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服务簿申请表
3、身份证(影印件)
4、体检表
5、近期免冠二寸光面彩色或黑白证件照片两张
6、其它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
2、《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十九)船员服务簿定期签证
受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接办岗位:船员服务簿签证员
申办人员:船员或船舶代理人员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的船员
2、在上一次签证后的第24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内
3、《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不得涂改或谎报
需交文书:《船员服务簿》
办理依据:
1、《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水监字[1984]82号)
2、《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水监字[1985]155号)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1、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
2、如发现谎报或涂改《船员服务簿》中各项内容的,将《船员服务簿》收回并按规定处罚
收费标准:不收费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办事程序
一、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条件:内河机动船舶船员;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及水上资历;经县、市级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材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
二、办事流程
1、受理
2、资历审查合格准考(注册登记、发放准考证)
3、培训考试
4、评卷
5、成绩登记和公告
6、审批和制证
7、领证
三、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号
四、办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五、电话:024-57505107
市内水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2、有效的船舱舶适航证书的复印件
3、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
4、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
5、合法的验资证明
6、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7、安全责任担保书
承诺时限 8天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号
办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电 话:024-57505107
条件:内河机动船舶船员;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及水上资历;经县、市级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材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
二、办事流程
1、受理
2、资历审查合格准考(注册登记、发放准考证)
3、培训考试
4、评卷
5、成绩登记和公告
6、审批和制证
7、领证
三、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号
四、办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五、电话:024-57505107
市内水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2、有效的船舱舶适航证书的复印件
3、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
4、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
5、合法的验资证明
6、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7、安全责任担保书
承诺时限 8天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号
办理部门:水上安全航运管理科
电 话:024-575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