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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管理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1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办理经营许可。
1)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并送达局行政审批中心运管处派驻机构;
2)局行政审批中心运管处派驻机构牵头,会同运管处货运科、技术科、辖区运管所对业户办公设施、场地进行现场勘验;      
3)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运管处货运主管处长、处长审批;
4)审批后由局行政审批中心运管处派驻机构做出许可决定,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核发经营许可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及经营者新增车辆。
1)辖区运管所审核,并由所长签署审核意见;
 2)市处货运科科长审批,并核发道路运输证。
3、具备规模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法人企业办理经营许可。
1)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并送达局行政审批中心运管处派驻机构;
2)局行政审批中心运管处派驻机构牵头,会同运管处货运科、辖区运管所对业户办公设施、场地进行现场勘验;
3)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运管处货运主管处长审批;
4)审批后由局行政审批中心运管处派驻机构做出许可决定,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核发经营许可证。
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及经营者新增车辆。
1)辖区运管所审核,并由所长签署审核意见;
 2)辖区运管所所长审批,并核发道路运输证。
5、规模小(1台车)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大吨位车辆除外)办理经营许可。
1)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交通窗口首席代表审批;
2)审批后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核发经营许可证;
3)辖区运管所核发道路运输证。

6、运输服务业、物流、集装箱、大件、零担、特种、冷藏保温货物运输业户及新增车辆许可、审批按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及新增车辆的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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