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事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号
办理电话:
57897072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材料: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上一条:
下一条:
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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