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企业办事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办事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事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号 
办理电话: 
57897072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材料: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上一条:

下一条:

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并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920*1080
在线访问量: 次 企业述求
辽ICP备19017287号 辽公网安备210402020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