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办事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事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号
办理电话:
57897072
办理条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6、有关情况介绍。 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
办理程序: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可电话咨询/uploads/file/20160525/201605250936079879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