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企业办事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有关设施行为的处罚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办事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事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号 
办理电话: 
57897072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材料: 
按国家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一条:

下一条:

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并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920*1080
在线访问量: 次 企业述求
辽ICP备19017287号 辽公网安备2104020200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