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有关设施行为的处罚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办事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事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号
办理电话:
57897072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材料:
按国家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