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领导出国(含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由主管外事工作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经市委或市政府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出国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其余市领导出国由市委报省委审批)。
2.县区党委、人大、政协的正职,市直机关的党委书记出国,由主管外事工作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委书记审批。
3.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行政正职出国,由主管外事工作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4.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检察院、法院及群团组织的副局级干部和市直党委副局级干部出国,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5.国有大型企业正职出国,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主管外事工作副市长审批。
6.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因公出国,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主管外事工作副市长审批。
7.下列类型团组需报省外办审批(非市级领导):
●出国时间一年以上或到未与我国建交国家、政治敏感国家或地区、领土归属有争议地区的团组。
●赴需外交部统一办理签证国家的团组。
●非短期经贸团组。
以上三类团组履行我市审批程序后,按团组级别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外办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有正局领导参加的团组由市委或市政府行文,其余团组由市外办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