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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收费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一、事项类别:服务
二、事项设置依据
1.《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
2.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同意抚顺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充通知》(抚财综【2006】164号)。
3.《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91号)。
4.《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26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6.《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3]77号)。
7.抚顺市物价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抚价发【2004】56号)。
8.《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政府令2004第108号)。
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2003第158号)。
10.《关于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抚建发【2001】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抚顺市政府2000第68号)。
13.《关于做好2003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抚价发【2003】43号)。
三、办事程序
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计费、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备案。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⒈《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单》、《缴纳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减免文件、由收费部门进行市场价格调查。
⒉应缴费款银行到帐。
五、法定时间:无
六、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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