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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事项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退税事项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范围,包括已批准的减免税退税、结算多征税款退税、日常多征税款退税、停业税款结算退税等。
1、申请。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证件、资料(提交资料时由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1)书面申请;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批准文件(如减免税批复);
(4)税务部门已核实的各类清算表、结算表、处理决定书。
2、受理。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文件、证件及资料齐全且无误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受理文书登记,同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对文件、证件及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场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审核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办理100元以下的退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经查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报送文件、证件、资料退回纳税人。
4、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签署意见后的《退税申请审批表》。
5、纳税人既有多缴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纳税人要求将多缴税款抵缴下期税款时,由纳税人填写《抵税申请审批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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