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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登记营业单位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1

企业设立登记(营业单位)

服务内容 企业设立登记(营业单位)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申报材料
·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
承诺时限 5
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3、筹建企业登记收费人民币50元。
咨询电话 52867427 5286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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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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