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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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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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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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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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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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申请人按照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确认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合格的,制作《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要件: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原发证机关负责核实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无争议、无重叠的证明材料,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时限: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自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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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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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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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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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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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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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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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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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1999.3.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9号)199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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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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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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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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