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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许可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事项名称:
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许可
办事机构:
抚顺市环保局
办事流程:
办事程序

1.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的内容,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 2.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放标准,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放许可证。 3.新、扩、改造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要求等,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予以确认。排放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并由排污单位办理排放申报登记手续后,环保部门按前款程序予以核发。

申报材料
· 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3.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 4.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5天
联系电话:
52867489 52867490
投诉电话:
事项类型:
环境保护
相关法规:
表格下载:
审批分类: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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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抚顺宏瑞科技 024-5272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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