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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一、 审批权限 
1、凡总投资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来源,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如何,一律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2、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其中炼油、冶金、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化肥、农药、印染、酿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二、报批环评时限 
建设项目一般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投产几个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特殊项目可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开发监督处派人到现场进行勘察。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环评形式。建设单位按环境保护审批部门要求委托有环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由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报局审批委员会审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由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4、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 
5、根据环评及批复意见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三、验收程序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委托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环境监测站接到委托一周内形成验收监测方案报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局批复。 
3、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4、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由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验收,报局审批委员会审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由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审批时限: 
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2、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3、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验收材料上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批复。 
五、不予审批的建设项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即在下列名录和文件中规定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附件之一)中规定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5)《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械工业部1999年6月5日,国经贸字[1997]367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0号) 
(7)《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 
(8)《关于做好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83号)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8号)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4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 
(12)《关于做好钢铁工业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运行[1999]29号) 
(13)《国家冶金工业局关于做好1999年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工作的通知》(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冶发[1999]196号) 
(14)《印发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 
(15)《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资源部,国经贸产业[1999]636号) 
(16)《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局关于“十五”小的具体规定) 
2、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 
3、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 
4、在城东新区建设的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 
5、在望花地区建设对大气环境有污染的项目 
6、新建向沈抚灌渠排放污水的项目 
7、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 
8、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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