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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市辖区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审批权限 
(一)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般指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除国家环保总局审批以外的项目; 
2.跨越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3.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投资额在300—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2.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炼油、冶金、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化肥、农药、印染、酿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3.跨越县(区)界区的建设项目; 
4. 由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四)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除炼油、冶金、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化肥、农药、印染、酿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 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组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做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抄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由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审查,自收到报告书(表)之日起,编制报告表的项目30日内批复或签署意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60日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日内批复或签署意见。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19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权限按该项目的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确定,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包括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组织环保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投产,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涉外项目管理 
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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