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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一)审批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主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主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三号令)(全部内容) 

(二)审批程序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2、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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