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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填写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办事单位:
抚顺市人事局
  一、聘用期限
短期合同是指三年以下;中长期合同为四年以上;以完成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可按规定延退)。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
1、岗位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三种,在具体填写时应写明乙方系三种岗位的哪种岗位。如系教师应写明专业技术人员,如系司机、勤杂工应写工勤人员,如系政工、后勤、人事应写管理人员。
2、从事工作要写明主要工作,如系专业技术人员要写明具体的工作,如外科主任医师(高级)、设备科电器工程师(中级)。
3、具体岗位职责要摘说明书中主要部分,其余的可标注“其余详见岗位说明书”。
4、兼职人员,聘用合同岗位及职责应在其主要从事的两项工作中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岗位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写明,例如,人事科长兼政工师,医务科长兼内科副主任医师。
三、岗位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具体的岗位报酬标准及其构成系指本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如果单位执行的是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可写见单位分配制度意见,如执行的是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可写执行国家工资标准。
四、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具体约定应写明双方协商的方式,例如:报考全日制学校或选调考录到国家机关,须提前多少天向单位提出申请。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不约定,则要注明“均不再约定其他事项”或“以下空白”。
六、违约责任
聘用双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内容,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不约定,则注明“双方均不承担经济赔偿”,可视为放弃追索权,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履行的除外。
赔偿的方式、赔偿金额及具体标准,按照《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41号)文件中的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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