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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
《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6日
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统一领导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确定机构编制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
2.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相关的管理办法。
3.研究制定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4.研究制定全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群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5.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6.研究制定全市县区以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县区及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7.审核县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市直各部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规定(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8.研究审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及名称变更,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9.研究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额、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数额。
10.研究审定市、县区、乡镇街道职权的划分;研究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其中重大调整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11.研究审定新增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及职能、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及新增人员编制。
12.审核县区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及名称变更。
13.研究审核各县(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及调整,报省编委办批准。
14、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及管理办法。
15.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机构编制重要事项。须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经市编委全体会议讨论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审议。
2.市编委全体会议由市编委主任主持召开,市编委副主任和市编委组成人员参加。
3.市编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市编委主任可随时召集。必要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也可采取由市编委主任、副主任传签的形式予以审定。召开市编委全体会议由市编委主任确定,或由市编委办公室提请召开。
4.市编委全体会议筹备工作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文件审批制度
1.经市编委全体会议议定或由市编委主任、副主任传签审定的,属市编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办公室起草文件,市编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市编委名义行文。
2.须报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办公室起草文件,市编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3.以市编委名义印发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政策、规定等文件,由市编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市编委全体会议纪要,由市编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四、市编委办事机构
市编委办公室为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市编委的日常工作。市编委办公室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也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市编委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由市编委办公室承办,对市编委负责。各部门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向市编委提出请示,直接报送市编委办公室,由市编委办公室按有关权限和程序研究办理。
    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文电处
    20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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