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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市委、市政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综合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提出工作思路及工作任务,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县区机构编制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县区党政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意见,经批准后具体组织、指导实施。
3.研究提出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群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4.审核县(区)及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方案)。
5.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6.审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及名称变更;审定市直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内设机构在限额内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及名称变更。
7.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额、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数额;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在限额内的调整。
8.研究提出县(区)乡(镇)及市直党政群机关部门职能的划分和调整意见。
9.审核新增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及职能、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置及新增人员编制;审定市属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总量内的设立、合并、撤销、名称变更、改变隶属关系及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调整。
10.审核县(区)级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及名称变更。
11.审核县(区)及乡(镇)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及调整,经市编委会审议后,报省编委批准。
12.研究提出国家和省增拨的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方案,经市编委主任同意后下达。
13.研究提出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制定管理细则;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14.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编委办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机构编制重要事项。
2.市编委办主任办公会议由市编委办主任主持,副主任参加,各处(局)处长(局长)列席。
3.市编委办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市编委办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办领导确定,也可由各处室提出。主任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由编委办机关编制处负责。
三、工作程序
1.各部门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均需向市编委报送正式请示文件,交由市编委办机关编制处进行登记,经市编委办主任阅批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受理。
2.承办处室接到请示文件后,要认真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经处务会研究讨论后,报分管主任审核同意,提交市编委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市直机关各部门根据中央及省明确规定并确属工作需要,在本部门人员编制总额内,对内设机构的职能、数额、名称、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提出调整请示的,经市编委主任同意后,由市编委办公室直接办理。
4.对部门和单位内部职能调整、内设机构名称一般性变更等
一般性的请示文件由承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分管主任签署意见,报主任审定。
5.对于市属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确属工作需要,提出更改名称的;在本单位机构编制总额内,对内设机构的职能、名称、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拟作调整且符合有关调整和配备规定的,经市编委主任同意后,由市编委办公室直接办理。
6.对于确属工作需要,市属事业单位同类经费开支渠道的事业编制,在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做调整划转的,经市编委主任同意后,由市编委办公室直接办理。
7.由市编委办公室直接办理的事项,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编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市编委领导(成员)通报。
四、发文制度
1.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编委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市编委领导审签,然后按文件制发规定程序办理。
2.以市编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编委办主任审核签字后,由市编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3.以市编委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编委办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
4.对于省编委、省编委办公室下达给我市的由国家或省增拨的定向专项编制的分配,由市编委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经市编委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以市编委办公室文件印发。
5.市直各部门要求会签的公文,由市编委办主任审核签字,必要时请示市编委有关领导同意后回复。
抚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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