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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设审批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一、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式两份)
1、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资金筹措文件。
4、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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