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办事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事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号
办理电话:
57897072
办理条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自1994年2月3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申请材料:
按国家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