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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负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

纳税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服务内容 行政事业性资产的核准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核准、监管.(非许可)
办事程序
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核准程序: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核准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
·  1 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2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也可报软盘)。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3 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4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5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1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2 填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3 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4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软盘)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5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6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承诺时限 10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52867437 5286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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