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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务登记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负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     1、法定期限:自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2、登记地点: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向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对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且表格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予以登记,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服务内容 行政事业性资产的核准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核准、监管.(非许可)
办事程序
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核准程序: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核准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
·  1 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2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也可报软盘)。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3 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4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5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报告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1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2 填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3 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4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软盘)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5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6 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核准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承诺时限 10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52867437 5286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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