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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一、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3月2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辽发改环资【2011】1432号。
三、办事程序
1、核准类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该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如有必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通过后予以办理,并下达项目核准文件。
2、备案类项目。在申报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后发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核准类项目: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建设项目资本金审验材料;
8、节能评估文件一式六份(同时报送电子稿);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备案类项目:
1、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法定时间
核准类项目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增加1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备案类项目1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核准类项目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增加1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备案类项目10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联系电话: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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